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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解 读

日期:2016-11-22

    一、背景和目的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因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并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二、适用范围 
  北京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一)2016年5月1日之后,试点纳税人在延长期限内开具的地税发票,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但开具发票金额应按照增值税规定向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可选择将结存的地税发票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到8月31日),但在此期间不得开具国税发票;若纳税人需要开具国税发票的,应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将其结存的地税发票缴销。 
  (三)试点纳税人应重视发票缴销工作,认真做好地税结存发票的缴销以及地税税控器具的注销,实现营改增后发票使用的顺利过渡。试点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未按规定报送开票数据以及未按规定注销税控器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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